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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0|栏目:通知公告|浏览次数:215

详细介绍

文章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网

 备受社会关注的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今天正式启动。为进一步使群众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连续性,及时参(续)保、方便就医,日前,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哪些人可以参保

    参保对象包括两大类:具有焦作市城乡户籍[含所辖县(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技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

    未获得焦作市城乡户籍,但在焦作市城乡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员,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程序是什么

    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参保,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有社会保障卡的,带上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所)申报缴费登记。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需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二代身份证。

    未获得焦作市城乡户籍的流动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长期居住证明到所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所)办理参保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在45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90元。其中,***、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282元、104元、42元、62元。对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再负担42元。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在去年实行的180元的基础上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标准将在2018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啥时候参保登记、享受待遇

    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及缴费的时间为11月15日至12月25日。

    2019年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醒:广大城乡居民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年将不予办理。

    参保居民如何就医

    参保居民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提倡社区首诊治疗。参保居民因病情或因当地医疗条件不足,需要转往本市以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须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市外转诊证明,方可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支付;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采用记账方式,由医疗保险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即时结算,在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费用总清单、病例复印件(盖章)、费用结算单(盖章)、外诊证明等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享受啥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见表1)。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从今年10月1日起,在乡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调整为150元。

    参保居民在我市域内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800元,剖宫产18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母或父参保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1.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2017年起,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见表2)。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报销起付线以内(含)的超过3000元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因政策衔接造成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重复的人员,只能报销一个险种的住院费用,不能重复报销。

    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按规定比例报销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凡属于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

    具体病种包括:恶性肿瘤(不含非小细胞肺癌);异体器官移植患者;慢性肾功不能不全(不含终末期透析治疗);糖尿病(不含1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精神***症;股骨头坏死;硬皮病;丙型肝炎;支架术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征;冠心病(非隐匿型);肺结核(不含耐多药肺结核);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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