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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明确:扬尘治理不力等169种行为属失信,招投标等将受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22-10-20|栏目:新闻中心|浏览次数:62

10月15日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涉及三份征求意见稿,包括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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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中,详细注明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101种)和列入***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68种)。以下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部分)



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

  • 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

  • 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

  • 向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 虚开发票报销、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

  • 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

城市管理方面: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 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可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

4、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1、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其信用加分

2、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加以宣传,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4、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在其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5、其他激励措施和奖励制度。



满足下列条件的(一、二、三项为基本条件,四、五、六项满足一项即可),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经审查、公示合格后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联合激励:



1、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3、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高等级(或综合评价结果的前10%);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以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项目为准;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表彰奖励、国际奖项须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

5、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住建部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部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zhiqiang@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时间: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扫黑除恶等有关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严重失信主体)。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见附件1),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前款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关注对象名单(见附件2),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关注期限。***关注期限内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视情节将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关注对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涉嫌严重失信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应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风险;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经告知(或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负责人责任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于每月10日前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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